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灵波,张新合,张松, 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325民初54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新合: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灵波,张新合、张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325民初54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内乡县人民法院马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