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振富,杨俊涛,李娜, 哈密泉鑫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305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俊涛、李娜、哈密泉鑫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富诉被告杨俊涛、李娜、哈密泉鑫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3055号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等相关材料。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材料款585031.4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期间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73999元;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清付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十一时整(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视为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