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雯,赵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5民初8200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涛:本院受理(2021)新0105民初8200原告张雯诉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1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