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符永波,张萍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萍珍:本院受理的原告符永波与被告张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