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康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琼9005民初3307号,2016年消房借字006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内容
王康强:本院受理(2021)琼9005民初330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与被告王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05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与被告王康强签订的2016年消房借字006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合间》项下贷款于2021年7月16日提前到期;二、被告王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15,380.95元,利息及罚息(截止2021年4月29日,利息为25,140.43元、罚息为1653.92元: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如被告王康强未履行本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对王康强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文昌市文城镇清澜路78号富豪公馆1(单元)4(层)A401房及对应分摊土地的使用权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5.14元及公告费1950元,由王康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7955.14元,本院在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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