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贾连平,刘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503民初915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强:本院受理贾连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503民初9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洋河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