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吉鹏飞,侯倩玉,李峥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峥峥:本院受理原告吉鹏飞、侯倩玉诉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项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