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韬, 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市分公司 ,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宏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韬: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新宏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与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