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作魁,徐岩济,哈密兴顺棉花合作社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徐岩济、哈密兴顺棉花合作社: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作魁与被告徐岩济、哈密兴顺棉花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泉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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