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作魁,徐岩济,哈密兴顺棉花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岩济、哈密兴顺棉花合作社: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作魁与被告徐岩济、哈密兴顺棉花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泉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