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刘春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春阳:本院审理的原告刘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