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素凡,李景山,李文江,陈玉玲, 哈尔滨哈亿融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四季达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8)黑01民初627号,(2022)黑01执恢6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哈尔滨四季达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亿融投资有限公司、刘素凡、李景山、李文江、陈玉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与哈尔滨四季达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亿融投资有限公司、刘素凡、李景山、李文江、陈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黑01执恢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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