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佳鹏, 富锦市绿源化肥商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佳鹏:本院受理原告富锦市绿源化肥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状要点: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化肥款合计29135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富锦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