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晨旭,张晓峰,景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姜晨旭诉你与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