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红梅,彭荣东,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红梅、彭荣东: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质量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