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静,王凯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凯波:本院受理原告孙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民事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