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浩谦,高孟强, 辽宁紫宸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181民初618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孟强、辽宁紫宸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浩谦与被告高孟强、辽宁紫宸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81民初6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