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伍元,闫志钢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豫0182民初4022号,(2022)豫0182执恢12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志钢:本院受理樊伍元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尚未履行(2017)豫0182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182执恢12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2017)豫0182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无法有效联系到你,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182执恢123号执行通知书、相关查封评估拍卖裁定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文书。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对已查封闫志钢名下的位于荥阳市大海寺路西段南侧3号楼406(不动产权证号:1001111030)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本次同时向你公告送达选择确定评估机构通知、确定勘验现场时间通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之日起第七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到本院办理有关选择确定评估机构、确定勘验现场时间、勘验、评估报告送达、网络司法拍卖(网址:http://sf.taobao.com)等评估、拍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现场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义务(参加选择确定评估机构、知晓已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参加勘验的权利,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的权利,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知晓评估拍卖过程中各阶段性工作进程安排的权利,主动配合本次执行、评估、拍卖顺利进行的义务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执行本案。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