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生军,熊亚平,张桉朝, 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03民初9149号,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08096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生军、熊亚平、张桉朝:本院审理的原告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503民初91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李生军、熊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00000元及计算至2021年9月8日的利息112870.21元,并继续按合同约定承担2021年9月9日以后的利息。二、原告对被告李生军名下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南京路40号禹舜花园2号楼7层70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080968号)房屋拍卖、5/5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桉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64元,由被告李生军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