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金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尝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灵宝法院五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