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战月香,栾景业,邱秀华,邱路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邱秀华、邱路明:本院受理原告战月香、栾景业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哈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