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永成,李庆福,胡平林, 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山县八方建筑设备租赁站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1521民初3894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朱永成、李庆福:原告罗山县八方建筑设备租赁站诉你们、河南嘉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胡平林、江苏中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521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朱永成、李庆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尚欠原告罗山县八方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1431940.83元,并从2020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山县八方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94元,由原告罗山县八方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7754元,被告朱永成、李庆福负担160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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