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金超,孙红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328民初6457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红艳:本院受理原告郭金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328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公告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账号:7391010182600062171。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