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留军,闫振建,高云鹤,张海山, 鹿邑县大华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1628民初680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鹿邑县大华建材有限公司、高云鹤、张海山:本院受理王留军诉闫振建,高云鹤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28民初6800号的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