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书发,社旗县西山货街,张仁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327民初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社旗县西山货街的张仁峰:本院受理原告刘书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327民初67号。原告起诉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文书公告送达,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4月20日0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