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向阳,唐晓贞,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025民初4470号,襄房权证字第2013-00354号,襄房他证县字第2014-0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向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与被告唐晓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25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向阳、唐晓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借款本金95074.54元、利息714.93元、罚息10.07元(计算至2021年12月3日);自2021年12月4日起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7725%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对被告李向阳、唐晓贞抵押的位于襄城县曙光路南西怡心小区6号楼2单元5层西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权证号:襄房权证字第2013-00354号,他项权证号:襄房他证县字第2014-0236号)。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被告李向阳、唐晓贞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