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建华,谢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302民初4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阳: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302民初451号起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手续。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