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姜国立,余桂兰,孙文琴, 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区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1503民初7958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姜国立、余桂兰:本院审理的原告信阳市平桥区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姜国立、余桂兰、孙文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豫1503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银行借款7560000元,并从2019年4月30日始以756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止;二、被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双方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760元由被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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