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国新,张英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英杰: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钱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