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敏,王元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0902民初25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元林:本院受理原告侯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902民初25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