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申安华,李根芳,贾海兴,李洪富,周宏三,裴书豪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裴书豪:本院受理原告申安华、李根芳、贾海兴与被告李洪富、周宏三、裴书豪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的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二楼1204房间)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