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海保,王建勇, 新疆新慷德矿业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包鑫钢铁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包鑫钢铁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慷德矿业咨询有限公司、王建勇:本院受理原告余海保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以及垫付款项554532.50元以及利息475122.82元;2.2021年2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债务利息,仍以未还债务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予以偿付;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84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本案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