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莫军,王广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房信支行 ,黑龙江省北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莫军、王广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房信支行与被告莫军、王广滨、黑龙江省北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农法庭第1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