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宗芳, 呼图壁县李永学农资经销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2323民初468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宗芳:本院受理原告呼图壁县李永学农资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323民初46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呼图壁县李永学农资经销部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农资款37160元;2、判令被告以3716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