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本端,白毛妮,袁军奎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2)新0104执1148号,(2022)新0104执1148号之一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白毛妮、袁军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本端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新0104执1148号,因你们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1.本院(2022)新0104执1148号执行裁定书【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579226.11元,执行费38192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2.执行通知书;3.报告财产令;4.本院(2022)新0104执11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被执行人白毛妮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长江路南、福安路西5号楼2单元19层1904的房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