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红艳,宋明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0181民初772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明才:本院受理(2022)豫0181民初772号原告王红艳诉被告宋明才离婚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