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北方,张林军,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巩义市瑞祥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巩义市瑞祥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北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诉巩义市瑞祥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北方、张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