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成献, 社旗县超峰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豫1327民初62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成献:本院受理原告社旗县超峰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327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成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社旗县超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8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