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翟春丽,史伟起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1303民初11287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史伟起:本院受理原告翟春丽诉史伟起离婚纠分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303民初112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