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雪晖,黄红梅,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324民初90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雪晖:本院受理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雪晖,黄红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们)公告送达(2022)豫1324民初90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