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翟利明,郑向辉,广汇公司,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向辉:本院受理原告翟利明诉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向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广汇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沙发巴克区阿勒泰路汇芙园小区一期三号楼3单元604室不动产产权证手续;2、依法判令被告郑向辉撤销该房屋的登记备案信息;3、本案诉讼费及诉讼中形成的其他费用由两个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