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卫东,刘长海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610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长海:本院受理原告刘卫东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6100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141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30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公告费用以及邮寄送达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十一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