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浩东, 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5626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浩东: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诉被告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5626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相关应诉材料。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超期租车费用共计7347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1230元(以被告所欠租车费用7347元为基数,按每日0.05%标准自2020年6月1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赔偿费用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11日)。以上费用合1107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