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德恒,康伟,张玉, 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伟、张玉、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恒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次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