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德恒,康伟,张玉, 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康伟、张玉、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恒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次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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