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明仙,王行库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0103民初1292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行库: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明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1292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如下:一、被告王行库支付原告张明仙货款1036900元。二、被告王行库支付原告张明仙逾期付款利息186642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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