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明仙,王行库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1292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行库: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明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1292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如下:一、被告王行库支付原告张明仙货款1036900元。二、被告王行库支付原告张明仙逾期付款利息186642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