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春杰,张心记,陈丽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心记、陈丽萍:本院受理原告许春杰诉被告张心记、陈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一次性归还欠款24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期间利息,以本金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3158.04元,实际计算至全本本金付清之日止。合计为27158.0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