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兴平,郭洪光,胡传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郭洪光、胡传强:我院受理的原告郭兴平诉被告郭洪光、胡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475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12261.5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0日);3、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的利息,按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4、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邮寄费,以上合计57011.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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