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兴平,郭洪光,胡传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洪光、胡传强:我院受理的原告郭兴平诉被告郭洪光、胡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475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12261.5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0日);3、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的利息,按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4、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邮寄费,以上合计57011.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