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建华,吴阳,虎伟, 北京美雅创展木业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1521民初4445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建华、吴阳、虎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美雅创展木业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521民初44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吴建华、吴阳、虎伟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91069.5元;2,被告吴建华、吴阳、虎伟承担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5月27日上午9时于罗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