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锦涵,周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波:本院受理原告周锦涵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