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锦涵,周波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周波:本院受理原告周锦涵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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