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牛发启,曹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503民初8616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伟:本院受理原告牛发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503民初86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牛发启工人工资保障金50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