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军,胡爱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503民初13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爱伍: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503民初138号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望届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则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